外商独资企业的备案登记程序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2022-11-14
来源:

【引言】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人,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

【前置程序】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法律拟制的“人”,但其成立过程与内资企业不完全相同,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会有特殊的前置程序,即备案登记,其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备案登记的机构】省级、市级的商务主管部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向备案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名称预先核准材料、《营业执照》、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等等。

上述文件若为外文的,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备案手续的时限要求】备案手续的时限要求为3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的,企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完毕。

【备案机关出具《备案回执》】备案完成后,备案机关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综上所述,外商独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会核实《备案回执》以及在线审查备案的信息,故备案登记是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时的重要前置程序,投资人在投资时需要特别注意。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第三条规定:“(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八)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申请补充备案信息。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此无下文。

阅读5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