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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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有客户与我们律所律师交流时提到,其想与另外几个企业共同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问我们要成立这样一个社会团体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们对此问题进行了回答,并通过以下文章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设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社会团体的概念】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可见其实质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有符合规定的会员】想要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会员可以是个人、单位和二者的组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内容,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有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是指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有固定的住所、组织机构和人员】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固定的住所、组织机构和人员这些基础条件。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各职能部门等。

社会团体还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属于法人,有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可见成立社会团体首先应当存在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其实这是成立社会团体的最大障碍。明确了主管单位后,发起人成立社会团体要先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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