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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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张某、李某和赵某合伙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近日,赵某向钱某借款,并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向钱某提供担保。

借款到期后,赵某未能偿还,钱某要求受偿赵某所抵押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张某、李某认为担保因未经其同意,是无效的;但赵某认为担保的财产份额属于自己所有,有权自行处分。为此,张某、李某向我所进行咨询,能否认定赵某的担保行为无效?如无效应如何处理?

本所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并汇总整理后形成本文,以供大家参考。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概念】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质数额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或分担亏损的份额。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出质是一种质押担保行为,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是指合伙人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所获的财产份额及其收益为自身债务或其他债务进行质押担保的行为。

【合伙人财产出质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72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若以财产份额进行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除《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外,对于以财产份额出质的,没有任何程序限制。

结合本案,赵某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张某、李某的一致同意。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的法律后果】

1.出质符合法定程序时,导致合伙人的变更。

在出质符合法定该程序时,一旦出质人不能实际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将该财产份额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变更。

2.出质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出质行为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25条:……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若普通合伙人擅自出质财产份额,或有限合伙人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程序出质财产份额,则该担保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无效。对于质权人的损失,如他是善意的,则相关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结合本案,赵某的担保行为并未经过张某、李某的同意,其担保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对于钱某的损失,如钱某并不知情,则由赵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若钱某了解赵某私自担保的行为甚至和赵某互相串通,则其损失将不受法律保护。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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