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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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有客户向我们律所咨询,其与几个朋友几年前成立了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现由于内部出现矛盾,几名成员商量把该合作社分成两个合作社分别经营。问我们怎么分?

客户的问题与合作社分立有关,但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呢?我们通过以下文章来简单介绍一下。

【合作社分立的概念】合作社分立指一个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通过成员大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合作社。

【合作社分立的方式】合作社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存续分立,一种是新设分立。

存续分立又叫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合作社分立成两个以上合作社,本合作社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合作社。在存续分立中,原合作社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的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新设分立又叫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合作社分散为两个以上合作社,本合作社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合作社。其分立结果,原有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的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先合作社分立应当由其成员大会作出分立决议,该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次,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事宜,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

再次,合作社分立应当对其财产进行相应的分割;

最后,合作社分立以后,因分立而存续的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合作社,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条:“……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合作社分立各方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分立各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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