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的效力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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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招远公司因长期拖欠债权人的货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经招远公司申请,案件进入和解程序。后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清远公司为招远公司债权人,但其并未申报债权,为此向我所律师咨询:自己是否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清远公司的问题属于和解协议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下面我们就通过本文来共同学习一下。

【破产和解的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

【对债务人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债务人应当无条件的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偿还债务;

2、债务人不得违反和解协议规定,给予个别和解债权人额外的清偿;

3、债务人依和解协议免于清偿的债权,不再负清偿责任。

《破产法》第100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102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106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对债权人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包括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未出席讨论议决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草案否决的债权人等。

对于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和解协议对其其依然有约束力,只是其权利只能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方可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

《破产法》第100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对保证人的效力】破产和解的效力不能及于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共同债务人或者物上抵(质)押权人等所持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和解债权人不因为和解协议的存在,而失去了向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101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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