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的终止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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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招远公司因长期拖欠债权人的货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经招远公司申请,案件进入和解程序。后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

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招远公司未能和解协议的规定履行,为此债权人向我所律师进行咨询:该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上述问题涉及到和解协议的终止的相关知识。下面我们就通过本文来共同学习一下。

【破产和解的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

【和解协议终止的情形】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导致和解协议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和解协议无效;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破产法》 第103条第1款:“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104条第1款:“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出现和解协议终止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和解协议无效、终止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同时,债权人于和解协议中对债权所做出的让步承诺将失去效力,相关债权应当恢复到和解协议生效以前的状态。但对于和解协议执行所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破产法》第104条第2款:“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第4款: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已执行财产的处理】和解协议终止后,对于已执行财产的处理,按照终止情形不同而略有不同。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和解协议无效而终止的处理

该种情形下,和解债权人所受的清偿在同等比例范围内不予返还。如,和解债权人为5人,分别获得了10%-30%的清偿,那么该五位债权人在10%的范围不予返还,其余清偿部分应当返还。

《破产法》第103条第2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而终止的处理

该种情形下,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其他债权人所受的分配同自己已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如,和解债权人为5人,分别获得了10%-30%的清偿,受到30%清偿的债权人,只有等到其他和解债权人受偿也达到30%时,才可以同其他债权人一起再接受新的分配。

《破产法》第104条第2、3款:“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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