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的申请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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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招远公司因长期拖欠债权人的货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招远公司欲与对方协商解决,向我所律师进行咨询:破产程序中能否通过协商和解解决?如果可行,该如何操作?

上述问题与破产和解的申请相关,下面我们将通过本文进行相应解答。

【破产和解的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分为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和解和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自行和解。

【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债务人,即只有资不抵债的企业能够申请启动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法》第95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和解的申请时间】债务人申请和解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1.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95条:“……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申请破产和解需提交的文件】申请破产和解应当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情况、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等。

《破产法》第95条第2款:“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和解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和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进行和解的裁定,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和解申请。

《破产法》第96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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