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格式及对格式合同理解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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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两类格式】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产生不同的法律环境。英美法系下,因以判例为主,它的合同文本缺少成文法的指导,判例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比较少,为此,其很多的法律概念没有在立法中确定,也没有立法中的“主要条款”规定,为此,其合同的初始必须要对合同中的概念予以定义,在定义后再行约定其他内容,其形成为独立的一种格式,我们可以称其为:判例法系国家格式。

在大陆法系下,成文法中已经对大量的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显现出两项重要的内容:其一、对法律基本概念的称谓,在法条中已经定义完成,其二、在成文法中,立法者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给予指导性规定。其三、在成文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对合同设立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其四、在成文法中的任意性条款,对合同设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或辅助作用。

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立法的层面给与了指导性的规定,为此,当人们在书写合同的时候,基本上是在该法律所规定的主要条款内容上进一步扩充,从而形成一种固定的格式。很多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如此,故而,形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常用的合同格式,笔者将其称为:大陆法系常用合同格式。

引用《合同法》条文,来说明成文法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指导性。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指导性条款订立合同。”

两种格式不同的原因,也来源于语言叙述方式的不同,可能还有其它的原因,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这两种格式,这是一个认识合同的角度问题。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应注意防范大公司的格式合同。大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一般都是经过“千锤百炼”,在实践中不断经过调整后而形成。审查此类合同时,应结合自身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背景,适当提出修改意见。

应注意《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站在法律规定的角度,理解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合理提示义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无效条款的规定】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正义的解释原则】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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