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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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掌握了解决商标纠纷的王牌。

这都是由于驰名商标被认定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特殊保护。那这些特殊保护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我们通过以下文章学习一下。

【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该驰名商标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未注册同类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可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未经注册,他人也不能对其进行摹仿、复制、翻译并予以注册或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注册跨类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可见,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他人不能对其进行摹仿、复制、翻译并予以注册或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

【恶意抢注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可见,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注册当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是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企业名称限制使用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可见,如果把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来登记,可能会引起公众误解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禁止相关企业使用该名称。

【加强保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可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既可以维护权利人利益,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自己管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侵权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受保护的记录】商标在具体争议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会被计入受保护记录。当驰名商标受到侵害时,商标所有人可以拿出受保护记录认定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可见,受保护记录是商标驰名的重要证据,所以驰名商标的获得都是在一个个争议中被认定的,在这些争议中获得保护的记录又构成了其他争议案件商标已属驰名的证据。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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