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的特殊内容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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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信息披露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要环节。在各个板块上市,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大致相同。

科创板由于其实行注册制的特殊性,信息披露内容方面与其他板块有些特殊之处,需要加以注意。

【业务风险披露】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募集资金安排披露】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特别表决权披露】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股份锁定期披露】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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